租赁房失火,损失谁买单
菏泽三女孩合租房屋发生火灾,被法院判赔房主损失
2014年10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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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0月23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菏泽仨女孩合租了套公寓居住,在租赁期间突发火灾,不但她们的财物付之一炬,屋子也被烧得面目全非。后来,房主将女孩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面对双方诉求,近日,法院最终判决租客赔偿房主19723元。
  小静(化名)和朋友一起合租了套公寓居住。2012年的一天,正在上班的小静接到姐妹的电话称家里失火了,等到小静回家时,火已经被消防队员扑灭,但是屋内已经被烧得面目全非,小静和姐妹们的财物也付之一炬。
  然而,还未等小静等人从这场火灾的惊吓中缓过来,她们又接到了法院传票。原来,因为房屋被烧毁,房主将小静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她们赔偿其经济损失、误工费等2万余元。
  在法庭上,房屋财产损失及租赁费等是否由小静她们承担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小静等人认为,起火点为墙上原先就已安装的插座,且墙上起火的插座她们均未使用过。并且,她们从电业局了解到当天路跳闸2次,因此,小静等人认为起火原因为频繁跳闸致使墙上的插座蹦出火花而引发火灾,她们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静等人与房主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小静等人租赁涉案房屋后,对涉案房屋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涉案事故发生在租赁期间,由于涉案房屋处于承租人的管理、控制之下,且涉案房屋并非年久失修,承租人应当对涉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小静等人放弃进行失火原因的鉴定,导致涉案火灾的失火原因不明,对此,小静等人应当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房主付某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其次,付某的财产损失,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损失数额为19723元,应当认定付某的财产损失为197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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