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之后
2014年10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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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和现代交织影响,情理与法理常难理清的现实中,出现对重刑主义舍弃与留恋的矛盾争议,并不让人觉得奇怪。在当下的时间点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引发的围绕死刑的争议,早已超出司法范畴,与生命、道义和正义紧紧联系起来。

  □任鹏

  开风气之先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满足了普遍关注与期待。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提议取消现有55个死刑罪名中的9个。
  依法治国大讨论下,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审议来得正是时候,且颇有些锦上添花的意味。舆论肯定之中还带有些欢欣。
  光明网就旗帜鲜明地大胆喊出,“法律是治国的重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成为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而《长江日报》则注意到“此次刑法修改慎用和逐步减少死刑,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和立法实践中一个越来越显著的轻刑化趋势”,并同时为不了解背景的读者扫盲:2007年1月1日,在中央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从各省收回,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由此得到大幅度下降。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是在1997年颁布新刑法以来首次出现的削减死刑的立法例。
  在《长江日报》看来,三年来削减22项适用死刑罪名,几乎压缩了三分之一的死刑适用罪名,无疑是值得关注的。一系列有条不紊的改革举措,以死刑为标志性代表的重刑的淡出,指向的是一部更加“克制”的刑法,这种变化趋势无疑是法治的进步。“法律需要做出及时的反应,以适应和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在刑罚适用上,一个总体的基调是,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演进,刑罚的使用朝着更谨慎、更严密的方向发展。”
  当然,也有人从草案中看到了对人权的保障。多个司法系统内部法律实践人士撰文指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公民权利的进一步保障,不仅符合当下现实状况需求,也符合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要求,而且营造尊重公民权利的社会氛围。
  但相比之下,一部分民间声音,显然无法认同废除死刑的轻刑主义。在传统社会深厚的重典主义传统下,废除死刑似乎缺少一定的民意基础,无法得到绝大多数民众认同。
  人民网强国论坛推出的“取消适用死刑罪,如何保证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专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种普遍的态度。
  网友“清凉山风”就适时抛出了“国情论”,“我们的法律一定要适用中国国情,罚严利于震慑犯罪,松绑易让罪犯产生侥幸心理。”而网友“土肥圆”身上则弥漫着对重刑主义的留恋之情,“死刑不单是为了震慑罪犯起作用,更要的是平民愤。”
  对取消死刑会给社会带来影响的担心,《南方都市报》引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的介绍及时给出了“安慰”: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作用。
  《南方都市报》继续科普:现代犯罪学认为,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是社会诸种病症及犯罪者个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就决定了不可能通过单一的重刑威慑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人民网则站到了人性的高度予以解释,“减少这些死刑罪名,既有我们迈向法治文明,兑现对公民各种权利保障的内在动力,也是对国际社会承诺的积极回应。还应看到,减少现阶段有能力废除的死刑罪名,有利于公民提升对人本身的信心,走出以暴制暴、复仇思维的人性幽暗深谷。”对于舍弃重刑主义,人民网也不忘给出良性建议,“废除这些死刑罪名的同时,有必要延长部分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高刑年限,并严格限定减刑幅度。”
  《长江日报》继续忧心忡忡,提出警惕对重刑主义的理想化,从历史经验来看,法律过多使用重刑的结果,往往不是对犯罪更加有效的遏制,反而会引起民众不适乃至反感抵触,制造社会的紧张气氛,甚至法律或将处于一种被利用的危险境地。“法律承载着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与责任,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因此,如果将社会问题引起的负面情绪倾注于重刑,指望重刑来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也只能是一厢情愿,而且代价更大。”
  倒是《羊城晚报》成为“理中客”,以“个罪废除死刑当以社会多数共识为基石”为题的评论文章态度鲜明,“死刑的存废,与每个国家的文化传承、宗教传统、社会认同等息息相关。虽然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是世界潮流,但从中国死刑废除的渐进式路径来看,能争取民意的多数支持才是修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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