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致残学校有赔偿责任吗
2014年10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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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14日下午,某小学体育老师李某临时有事,让学生自由练习踢足球,学生王某(10岁)不小心将球踢到张某(9岁)右胸部,张某当时喊胸部疼痛,此时正好体育老师李某回来,他示意张某下场回家休息。8月15日上午,张某上课时突然吐血,学校赶紧将其送回家,因下午继续吐血不止,张某父母将其送入医院治疗,其后又断断续续几次入院治疗,医疗诊断为“右下肺支气管出血”,并施行右下肺切除手术。之后,因医疗费用支付问题张某父母与学校产生纠纷,经鉴定,张某右肺出血与右胸外伤有关,伤残程度为八级。可以要求张某所在小学及王某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可以要求。学校虽然不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但学校作为教育管理者,应当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对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负有管理保护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事故发生在上课期间,而任课老师擅离岗位没有履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表明学校具有明显的、重大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和管理义务,便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学校对张某伤残结果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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