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广告可不能随便做
菏泽工商部门严打非法集资广告,以防范商业欺诈行为
2014年10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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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0月30日讯(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马磊) 30日,记者从菏泽市工商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该局近日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查处非法集资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严查利用非法集资广告进行商业欺诈行为。
  菏泽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科长王荣华介绍,按照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广告。
  其中包括: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据介绍,工商部门将重点针对广告主、广告制作方、广告发布单位等主体,加强制作、发布集资广告各个环节的监管。对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要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在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同时,积极引导广告发布者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按照相关规定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发布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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