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死刑顺应社会现实产生,未来或将因社会现实而消亡。(资料片)
法律总是在不断调整,以适应变化的社会现实。梳理集资诈骗罪的从无到有,从使用娴熟到如今的拟废除死刑,背后闪现的是中国十几年来飞速前进的经济发展和各种社会关系。
本报深度记者 朱洪蕾
实习生 邵鲁文 杜瑞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设立
集资诈骗罪在刑法中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罪名,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需要设立的。
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集资诈骗罪这一项罪名,当时是以诈骗罪来定罪处罚非法集资诈骗行为。
上世纪90年代,随着邓小平南方谈话,中国经济呈现一片生机,投资热情极度高涨。由于金融管制,发生在民间的各种集资行为一直非常活跃,利息也是水涨船高。在沿海很多地方,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基本在16%—20%之间。
当时,我国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一些诈骗案的数额单纯用诈骗罪来衡量已经不合时宜,迫切需要新的罪名来进行定罪。
那个年代,“沈太福案”与“邓斌案”轰动一时。
沈太福1986年在北京注册了长城机电技术开发公司并担任总裁。1992年6月起,长城公司以签署“技术开发合同”形式,开展面向个人的民间集资,承诺了比银行当时的储蓄利率高出近一倍的“补偿率”,补偿费按季支付。
到1993年2月,长城公司集资额高达10亿多元,投资人包括高层人士、上百位老干部以及10万民众,实际上,长城公司没有能力偿还集资款。
1994年,沈太福被判处死刑并执行枪决。
尽管沈太福是因非法集资、扰乱金融政策而被捕,但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最后只能以贪污和行贿罪起诉。
另一位传奇人物——无锡“超级老太太”邓斌,则在1989年到1994年间,通过虚假宣传,非法集资达32亿元,涉案200多人,其集资之巨、涉案人员之多、造成危害之重,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罕见。
1994年事发后,邓斌被捕,此案形成七八百卷卷宗。
1995年11月,邓斌步了沈太福的后尘。邓斌当时的罪名是受贿、贪污、投机倒把、挪用公款和行贿罪。
为了惩治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明确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等六种金融诈骗犯罪形式,其中第八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的定义,在此罪名下增设死刑。
1997年新刑法颁布,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根据诈骗金额大小,分别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关于判处集资诈骗罪死刑出现在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中。集资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脱离出来,被独立放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中,作为金融诈骗罪之一。
对于集资诈骗数额的最新认定,出现在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其中第五条对于个人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的认定有所不同。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多发生在民间资本活跃地区
集资诈骗案的发生,往往与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间资本活跃程度有关。在全国具有极大影响力的“吴英案”与“杜益敏案”,就都发生在经济大省浙江。
绰号“小姑娘”的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的杜益敏,投资美容业、化妆品生意亏损,少量投资房地产开发不久便退出,投资越南矿山和青田钼矿也没有成功。
2003年到2006年6月间,杜益敏却打着这些投资项目需要大量资金的幌子,以月息1.8%至10%为诱饵,吸引公众资金,共集资7.09亿元。
为了骗取公众信任,她还伪造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收据、银行电汇凭证及公章等。
2008年3月2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杜益敏死刑。此后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2009年,杜益敏被执行死刑。
浙江的民间投资以其发达的民间金融为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浙江民营企业蓬勃发展,为解决资金的短板问题,集资案时有发生。从上世纪末至今,浙江每年都有集资垮台的案件,动辄数亿的资产损失虽让参与集资的受害人捶胸顿足,却也没有阻挡下一轮集资的步伐。
据浙江省公安厅统计,在集资案高发的2008年,共立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近200起,集资诈骗案40多起,涉案金额近百亿。
浙江大学“民间融资引导与规范”课题组的调查显示,浙江各地的民间融资利率水平不一,杭州的年平均利率一般在10%至20%之间,有时高达35%甚至50%;宁波的年平均利率达18%至36%;台州的年平均利率达15.56%。
另一多发地区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多人因为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鄂尔多斯的民间资本同样活跃。
鄂尔多斯已探明煤炭储量约占全国总储量的1/6,全市70%的地下埋着高质量的“黑金”。2005年前后,煤炭进入涨价周期,鄂尔多斯在短短几年间暴富,人均GDP甚至超过香港,跃居全国第一。
依靠资源致富的同时,鄂尔多斯的市政建设也迈开了大步伐,许多鄂尔多斯人通过煤炭、拆迁补偿迅速聚集了大量财富,并试图让钱“生出”更多的钱。
由于国内金融业不是很发达,不管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成本都不低。而大量资金要逐利,进入正规银行体系缺少更高的回报率,所以进入民间市场成为资金的重要途径,民间借贷非常活跃,导致集资诈骗存在滋生的土壤。
不用死刑控制,辅之社会管理
在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问题上,民意与法意存在着激烈的冲突。
此前曾关注“吴英案”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一直主张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
高艳东告诉齐鲁晚报记者,像当年“邓斌案”等案件,引发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严重的金融混乱,受害人更多的是一些被蒙在鼓里的群众。而现在集资诈骗案的危害不一样,受害人存有谋求暴利的心理,本身存在过错,不应完全将责任归咎于集资人。
高艳东表示,废除死刑是一个文明的世界趋势,中国应该加入,应取消野蛮的死刑制度。而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从长远来看,对于未来完全废除死刑是有帮助的。
事实上,目前对于废除非暴力经济犯罪死刑,仍有很多争议。
高艳东认为,因为中国存在一种死刑文化,以故意杀人罪为例,中国人讲究杀人偿命,觉得判处死刑符合公正观念,不判处死刑才是违背公平。此外,还有人担心废除死刑可能会导致犯罪率大幅度上升。
“传统的死刑观念和现在的法治文明是相违背的,今天的正义观不应该是带血的正义观。”高艳东告诉齐鲁晚报记者,“废除死刑会导致犯罪率上升是一个误解,是没有证明的。破案率的上升和审判的及时性,对降低犯罪率的贡献,远远大于死刑。对很多嫌疑人,终身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已经足够。”
高艳东介绍,判处死刑有一个错判率,任何国家的死刑都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正确,一旦判错,就没有悔改的余地。如果判处有期、无期,发现是个错案还能更改过来。“此前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两张叔侄强奸案’,就是因为叔侄两人没有被判死刑,才存在改正的机会。而且,应当给予希望悔改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高艳东看来,废除死刑是对人权的尊重。在文明社会,废除死刑的意义在于国家没有杀人的权力,任何人的生命都值得尊重,受害人、普通公众的生命权应当被保护,嫌疑人的生命权也应当受保护,也应当是不可剥夺的生存权。
“如果承认任何人的生命都不可剥夺,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对人权的尊重程度就相当高了,这个国家的文明也到了非常高的层次。”高艳东对齐鲁晚报记者说,“此外,废除死刑有利于提高我国的整体形象,不通过杀人的方式来治理犯罪,也是对国家社会政策、社会治理能力自信的表现。”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有的经济犯罪比如说集资诈骗罪,不应该再用死刑来控制,而应该辅之以其他的社会管理方式,如完善一些基础性的经济和行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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