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失业金标准上调至900元
这是2007年以来连续第8次上调发放标准
2014年11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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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日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刘科 董爱军) 日前,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再次对烟台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作出调整:由现行的每人每月830元统一提高到900元。
  这是继2013年烟台市统一所辖区域发放标准为830元后,再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时也是烟台市自2007年以来连续第8次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全市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据悉,此次标准调整后按规定需补发的失业金将于今年11月份统一发放到位,而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据悉,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登记,并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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