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句: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点评:让更多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2014年11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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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第八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调解老年人权益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条例》第九条规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同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兴办老龄事业;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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