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句:支持组织和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服务设施
点评:对公共养老服务业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2014年11月05日 来源:
齐鲁晚报
![](../../../img2014new/pdf.gif)
【PDF版】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扶持政策,采取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建公助、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组织和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同时,还特别强调,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享受同等的财政补助。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Public/GGimages/ewm.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