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同事送饭摔伤小伙获赔7万余元
2014年11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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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曹县11月4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曹县一男子在为公司同事送餐过程中不慎掉入沟内摔伤,面对治疗及后期护理等费用公司却拒绝赔偿,为此双方诉至法院。最终经法院判决,该男子获赔79315.38万元。
  2013年10月,李某应聘到曹县某木业公司打工,从事食堂炊事工作,并住在公司提供的免费宿舍里。2014年1月12日晚7时许,李某在给公司锅炉工王某某送饭途中,不慎掉进车间设备沟内。经医生诊断,李某肋骨多发性骨折、液气胸,经过半个多月的住院治疗,李某于2014年1月28日出院,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6998.32元。后经鉴定,李某左肺下叶楔形切除术后及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分别构成九级伤残、十级伤残。
  出院后,李某认为自己是在上班时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责任,赔偿相关费用,但公司却认为李某的受伤是因为其自己选择的路线不当才会掉进沟内受伤,因此拒绝赔偿李某相关损失。由于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李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12万元。
  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李某受雇于木业公司从事食堂炊事工作,事发当晚在为工人送饮食途中受伤,应认定为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虽然事发时已不是工作时间,但基于李某所从事炊事工作的特点,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为公司员工提供饮食服务,仍应视为在为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对李某的伤害后果公司不能免除责任。又由于李某在事故发生时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对其伤害后果其本人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李某79315.38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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