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延期一月 多余暖费不退
供热公司称已在供热期之前具备供热条件,即便供热延迟费用也照常收取
2014年11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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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4日讯(记者 宋祖锋) 少供热一个月,供热费是否应该退还?日前,即墨市民崔先生缴纳供热费时发现,他今年和去年缴纳了同样数额的供热费,而去年家中供热足足晚了一个多月。对此,供热公司回应,崔先生所在小区去年供热延期并非供热公司责任,居民缴纳的供热费不予退还。
  日前,家住即墨市江家西流新区的崔先生告诉记者,他去年12月初缴纳了供热费共1800多元,家中12月20日开始供热,比岛城正常的供热期晚了一个多月。前些天,崔先生又缴纳了今年的供热费,还是1800多元,而今年供热期则从11月10日开始。这时候崔先生才想起来,他去年缴纳的是足额供热费,家中供热却延迟了一个多月。他认为,供热公司应当退还他一个月的供热费。
  4日下午,记者来到江家西流村村委。“去年供热之所以延迟,是因为小区入住率达不到供热公司的要求。”江家西流村村委的一名工作人员说,由于当时居民一直要求开始供热,无奈之下,村委出钱垫付了十几户的供热费,最终共有80多户居民按照正常供热期缴纳了足额供热费,江家西流新区终于开始供热了。而此时,这80多户居民已经挨了一个多月的冻。
  随后,记者联系到负责江家西流新区供热的青岛热力达热力有限公司,据工作人员介绍,去年11月16日正式供热之前,青岛热力达热力有限公司已具备给江家西流新区正常供热的条件,因此小区供热费是按照正常供热期费用收取的,不能退还,至于该小区供热期延后,是当时小区内供热设施没有建设完毕、达不到供热要求导致。而小区内供热设施建设由江家西流村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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