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山区检察院公开宣告13项检察决定,促进检务公开
“冷冰冰的法律变得温暖起来了”
2014年11月05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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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4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岗) 岚山区检察院正式实施检察宣告制度,对不批准逮捕等13项检察决定,通过公开宣告的方式,向案件当事人阐明做出决定的事实和理由,现场宣布决定内容并送达决定文书。
“检察院的这项做法好,让冷冰冰的法律变得温暖起来了”,该区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如此评价说,“司法过程更加人性化、透明化,更加符合群众的期待和要求!”。
据悉,首批纳入检察宣告范围的检察决定,包括因不构成犯罪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决定,刑事案件不予抗诉的答复,解除或者变更羁押措施的决定,民事行政案件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民事行政案件的终结审查决定,对当事人、申诉人、控告人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的答复决定,国家赔偿案件的决定等。
推行检察宣告是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推进“阳光检察”,增强执法公信力的又一项创新举措。通过公开宣告、释法说理、听取意见,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公开宣告的过程,既是对涉案人员和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也是检察机关接受当事人执法评议的过程”,该院高月清检察长说,“该项制度对于彰显法律监督权威、促进规范执法、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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