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应学会争取合法性
2014年1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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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和社会学家帕累托提出社会资源再分配的基本原则:当社会无法提高一个人的福利的同时并避免损害另一个人的福利时,它就显示社会福利的动态均衡点。通俗地说,此时此点,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变动,你好,我不好,社会不好。如果是后者,就叫“帕累托无效率”。
  一旦商业创新者撞入“帕累托无效率”的陷阱,他们必然成为公共政策的限制对象,这在任何现代国家都一样。以组织私家车为所在社区提供搭便车业务的美国Lyft和Uber打车平台,就因为损害了出租车行业的利益,遭到各大城市的议会立法限制。中国的打车软件客观上造成对“银发族”的使用歧视,也引发大城市政府对它使用时段的限制。
  由此看来,新技术创新自然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如果不懂得向公共政策制定者沟通,它们迟早成为政策的牺牲品,要么被限制,要么被政府专营。他们自以为有市场价值的创新却制造了经典的“市场失败”,招致政策干涉。
  因此,如果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中找不到合法性的基石,那就得创造出新的合法性。理解新技术内在的公共属性,向公共政策制定者争取市场合法经营权,这应该成为创新企业的必修课。(摘自《第一财经日报》,作者鲍勇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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