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办法实施以来有效缓解抢救费用纠纷
一个半月垫25万元救助11名受害人
2014年1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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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5日讯(记者 唐菁 通讯员 白继农 孙传红)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保证交通事故死、伤者得到及时处理和救助。”自9月17日《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截至目前,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已累计对11名事故受害人实施救助,累计垫付25万元。
  今年1月13日6时30分左右,张店区沣水镇翟某骑自行车在边沣路被车辆撞倒,翟某颅脑及面部受伤,肇事车辆逃逸。随后翟某被送往山东铝业公司医院抢救。救助基金工作展开后,张店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及时通知翟某申请救助,垫付抢救费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积极指导帮助翟某填写垫付抢救费用申请书,并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后,将29000元抢救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翟某得到了及时救治。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救助措施,对满足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资金垫付。垫付的抢救费用一般是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72小时内的费用,超出72小时须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按照办法要求,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医疗机构及伤者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每人每次可获得最高10万元的抢救费用和23000元的丧葬费用。
  由于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符合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规定的,也都在申请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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