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防队员“出警”,抢劫当事人300元
被判两年,罚金一万元
2014年11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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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6日讯(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丁哲) 作为派出所联防队员,本应尽职尽责维护当地的治安环境,但因为财迷心窍、执法犯法,在工作过程中“溜号”,对一女子实施抢劫。尽管抢劫现金仅为300元,但近日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6月19日晚,外来务工人员赵某与朋友喝酒,一直到次日凌晨1点半左右。她打出租车到了张庄路东方旅馆要求住宿,因酒后失态与旅馆服务员发生了争吵。
  旅馆服务员阻止不成,给老屯联防值班室打电话请求处理。赵某感觉自己醉酒失态,怕联防队员来了对自己不利,就赶快离开东方旅馆,并顺着东方旅馆胡同往北走。
  接到电话后,刘某和同事王某等四名联防队员驱车赶到旅馆门口,正好看到赵某拐进443号胡同。
  此时,刘某产生歹念,以上厕所为由让其他三名联防队员先走,自己则进入胡同找到赵某,用胳膊勒着她的脖子,扇她耳光,抢走其身上300元现金。
  赵某虽然喝了酒,但记得抢钱人手上有明显的白癜风。
  20日早晨5时56分,赵某拨打110报警。经过110指挥中心民警走访调查,确定刘某有重大嫌疑,之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了抢劫经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刘某退缴的赃款300元发还给赵某。
  主审法官王萍介绍说,刘某系公安派出所的联防队员,其职责本应协助公安民警搞好当地治安工作,保一方平安。由于思想觉悟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刘某临时起意犯下了抢劫罪,虽然仅抢劫了受害人赵某300元,但性质非常恶劣。因刘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积极退赔退赃,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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