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三轮送汽油,违规卸油被烧伤
因双方均不具备危险品经营资质,法院判决六四分责
2014年11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济宁11月6日讯(记者 路帅 通讯员 魏金环) 济宁一男子郑某不具备运送危险品的设备和资质,却驾驶私自改装的农用三轮车运送汽油,结果在加油站卸油时违规操作,造成汽油桶爆炸,两人受伤。因该加油站也不具备经营危化品资质,济宁高新区法院判决郑某担责6成,加油站担责4成。
  郑某系济宁高新区人,平时以运输汽油、柴油为业。2009年8月20日晚,郑某应兖州某商贸公司员工杜某安排,向济宁郊区一加油站运送价值一万余元的汽油。当晚郑某驾驶着自己改装的农用三轮车,抵达加油站仓库卸油。据加油站员工介绍,当时郑某拿出自带的抽水泵和插排连接到了加油站的电源上,抽到第四桶汽油时,油桶突然起火爆炸,大火随即蔓延至三轮车,郑某和一名加油站员工被大火烧伤。
  火灾发生后,济宁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立案侦查,最终因郑某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条件,未追究郑某刑事责任。郑某烧伤后辗转多家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8000余元,向加油站索赔却一直未达成协议,最终诉诸法律,提出13万元的索赔要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加油站的经营范围是润滑油销售,不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资质,属于超范围经营。此前,加油站因经营柴油和汽油被公安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业整顿,但加油站一直未进行整改,甚至还在不具备高度危险品储存设备和消防设置不健全的条件下继续营业,应对本次爆炸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而原告郑某不具有运送汽油的设备和资质,且在卸油过程中违反易燃易爆物品操作规范,对本次爆炸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