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母亲被赶出家门
为还债竟然偷母亲房产证过户后出租,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
2014年11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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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路帅 通讯员 袁鹏

  住了大半辈子的房子,竟被一名陌生男子赶了出来,对方手里还拿着一张和自己女儿签订的20年租房合同。城区市民吴老太(化名)咋也想不到,这一切都是小女儿张某(化名)在背后捣鬼。因欠下巨债,张某竟私自将吴老太的房产证偷出,雇人冒充亲属办理了遗产继承和房屋赠与公证,出租给债主抵债。

敲门强行进屋,说房子被租了20年
  2013年9月20日,吴老太太独自在家中看电视,听到有人敲门,老人起身开门查看。“外面站着个陌生中年男人,打开门后他一直往屋里瞅,然后趁我不注意推门进来了。”吴老太太说,起初她以为是该男子走错了门,后来询问才知道,该男子竟然是自己这套房子的租客。
  “他说这房子不是我的,是我小女儿的,我女儿已经租给他了,租期是20年。”吴老太太回忆说,当时该男子态度很强硬,塞给她一张房屋租赁合同,写着房东是张某,此房连同室内全部家具都租赁给了对方,租期20年,并附有双方签名、手印。吴老太气不过,去找小女儿讨说法,回来才发现房门已经换了锁,进不去了。
  更令吴老太太没有想到的是,她去济宁市房产管理局查询,竟发现这套房子的产权已不在自己名下,2012年7月24日过户给了小女儿。“资料显示这套房子是在我女儿拿着遗产继承公证和房屋赠与公证,才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这两个公证我都没有做过。”吴老太怀疑这一切都是小女儿瞒着自己办理的。
  为要回自己的房产,吴老太于2013年9月30日向公证处提出复议申请,申请撤销公证书,随后两份公证书被撤销。随后,吴老太又向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女儿的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4月11日,济宁市房产管理局将该房屋所有权证恢复至老人名下。
  吴老太没想到的是,虽然房屋产权要回来了,但租客却以签订了租赁合同为由拒不搬出房屋,老人无奈再次诉诸法律。

欠款14万元,拿母亲房屋出租抵债
  “我和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特意前往济宁市房产交易监理处核实,该房产确权在她自己名下,没有共有所有人。”租客宋某(化名)显得很委屈,因老人女儿欠了宋某14万元,这套房子是对方主动提出用来抵债的。
  宋某介绍,2012年12月19日,张某向其借款15万元,他先行扣除了1万元借款利息,实际交付给张某14万元,约定3个月还款,但到期后张某一直没有归还。此后,宋某多次向张某讨债,但张某故意躲闪,常常不知所踪。2013年8月13日,两人在路上偶然相遇,宋某再次催讨债务并发生争执,“她说自己名下有套房屋,愿意出租给我抵债,当时那房子确实是在她自己名下。”宋某说,核实过房屋权属后,他便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
  然而,早在张某向宋某借款前,她就已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过调查,2012年3月30日,张某从家中拿出房产证,雇佣他人冒充其母亲和大哥,在公证处以欺诈的方式取得了虚假的遗产继承公证书和房屋赠与公证书。随后,张某拿着公证书和假冒其家属的人员到济宁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子产权归属老人,老人被赶出家门是受害者,张某欠宋某14万元债务,宋某也是受害者。”任城区法院民五庭法官董志刚介绍,当时提出的调解方案是由老人其他子女出资还钱,作为补偿,张某声明自愿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这样原被告双方利益均能得到最大化维护。但由于张某在外欠债实在太多,亲属对此存在疑虑,调解方案最终未得实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张某利用非法手段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自始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张某从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
  而宋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即使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属于张某无权处分行为,且事后并没有得到房屋所有权人的追认,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始无效。
未取得所有权 租赁合同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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