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2014年11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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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6日讯(记者 程凌润) 2013年8月,李某伙同张某、方某在艾山街道办事处某村的门店内吸食冰毒,被银山公安局南岭派出所查获。2014年4月24日,钢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李某伙同张某、方某三人在其租的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宋家庄村门店(旭东防水保温)内吸食冰毒;同年8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方某三人购买500元冰毒后,再次在该门店内吸食,后被银山公安局南岭派出所查获。经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据介绍,2012年12月5日,李某因嫖娼被莱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8月13日,李某因吸食毒品被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8月17日,李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钢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两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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