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为帮村委开办纸箱厂,闫先生以个人名义从信用社贷了款
替村贷款18年 要钱犯了难
2014年11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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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11月6日讯 台儿庄区闫先生1996年为村委会贷款开办纸箱厂,没想18年过去了,村委会也没归还他当初以个人名义贷出的6万元。最终,他还是通过司法途径,才拿回自己当年垫付的这笔钱。
  据了解,1996年12月份,台儿庄区某村委会代表人孙某找到闫先生,希望他能够帮忙从信用社贷款6万元用于村委开办纸箱厂使用。随后,孙某与另一人陈某作担保,闫先生以个人名义贷出了6万元,并交给了孙某。后来,纸箱厂开办起来了,闫先生多次找村委会催要6万元,但是这笔款项迟迟没有交还到闫先生手里。1998年,当时村委的代表人陈某给闫先生出具了一份证明并加盖了村委公章,主要证明闫先生在信用社贷款的6万元用于了村委纸箱厂使用。后经闫先生多次催要无果,2004年闫先生自己向信用社归还了部分贷款。2013年底,闫先生无奈下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归还当年的6万元贷款。
  经过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泥沟法庭开庭审理,闫先生提供的证据能清楚表明他与村委会之间存在这借贷关系,同时债权债务关系指向明确。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处村委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闫先生借款6万元,与此同时要求,如村委无法在规定期间内给付金钱义务,根据规定,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闫先生一个近18年的贷款终于追要了回来。    (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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