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板拖欠员工工资获刑10个月
他拖欠47名员工23万余元工资,犯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4年11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11月11日讯(记者 李孟霏) 文登一酒店老板于某拖欠47名员工23万余元工资,还多次变更手机号码,恶意逃避支付。近日,文登法院一审判处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2年6月,于某登记设立文登市某山庄酒店,后在经营过程中拖欠王某、杨某等47名员工自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的劳动报酬,共计239778元。此后,于某采取离开文登、变更手机号等手段逃避支付。员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他支付,他置若罔闻。
  2013年10月,于某主动到文登公安局投案,并于归案后支付全部涉案劳动报酬。
  虽然支付了员工工资,但于某逃避支付47人工资的罪行板上钉钉,文登法院审理认为,于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某投案自首,可依法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于近日判处他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相关链接
恶意欠薪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文登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于丽丽介绍,2013年11月,山东省高院公布《关于确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通知,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都符合立案标准: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记者 李孟霏 整理)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