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合同 企业需付“代通知金”
2014年11月17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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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16日讯(记者 许君丽 通讯员 姜玲) 文登某公司认为员工张某不能胜任工作,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结清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经劳动仲裁调解,单位需额外支付张某一个月工资数额的“代通知金”。
今年5月,张某到文登区某公司担任会计,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4日。9月13日,公司认为张某不能胜任,将其调整至其他岗位,9月16日,公司认为张某仍不能胜任调整后的工作,故以此为由于当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结清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9月30日,张某向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数额的“代通知金”。
根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张某,而公司未通知,故张某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数额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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