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快递”要追责更要补漏
2014年11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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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成艳

  “两高”18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利用快递、互联网等现代物流手段成为假药流通的重要渠道。(11月18日中国新闻网)
  快递业是近年来发展最为迅猛的朝阳行业。但在风光的背后,一件件触目惊心的快递违法案件也一再挑战着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现实生活中,不少快递公司根本没有核实寄件以及发件人真实身份信息这一流程。假药运输嫌疑人恰恰是利用这一点,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快递登记。即便公安机关查获交易中的一方,也因为另外一方身份不明,而使案件最终难以认定,导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实际上,对快递的监管法规、行业标准并不缺乏。邮政法及各项国家标准的出台,再加上地方立法、行业规范,早就弥补了法律空白,但现实生活中,“验而不视”已成常态。
  要让验视制度得以切实执行,就必须针对快递行业运营特点,制定更为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监管部门要主动介入,实施分步审查制度,在快递员和快递公司进行初审、二审后,监管部门进行必要的现场抽查。对于渎职的监管部门,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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