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员工不可随意辞退
2014年11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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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8日讯(记者 许君丽 通讯员 周君文) 员工许某与单位签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可没想到,试用期未结束,单位单方面欲解除合同。许某不服,诉至文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解,该单位撤销了解除许某劳动合同决定。
  今年8月25日,许某被文登区某服装厂招用后,双方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11月5日,服装厂在无任何理由情形下将许某劳动合同解除,许某不服单位决定找到负责人理论,认为未违反单位任何规章,单位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料,负责人告诉许某,其尚在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许某不服,向文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据了解,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出详细规定。该法首先明确,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而用人单位要解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试用期内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国家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是保护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经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详尽解释后,该服装厂最终撤销了解除许某劳动合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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