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不给休职工要求补工资
劳动仲裁:职工未书面提出不休假,企业需支付工资差额
2014年11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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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1月18日讯(记者 刘云菲) 王某在一家公司做销售,他已工作一年以上,有带薪休假的权利,但当他未向公司说明不休假的情况下,公司也没支付他工资差额。王某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最终裁决公司应支付他工资差额。劳动仲裁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职工连续工作超过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职工并未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单位应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 
  王某说,他在这家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年薪,但是自从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多次拖欠工资,且以他达不到考核标准为由,单方解除要劳动合同。同时,在他没有书面申请要不休年假时,单位并未给与相当工资差额,在他找单位理论时,单位以要辞退他为由,拒绝支付。
  劳动仲裁部分经裁决认为,王某所在单位以王某完不成考核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合法。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等规定,最终裁决单位支付王某带薪年休假工资1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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