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质保卡上写质保三年,经销商却说是一年
到底谁该为电器维修买单?
2014年11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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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11月20日讯(记者 张冬梅) 滕州龙阳镇的李先生2012年买了一个某品牌电磁炉,当时经销商开具的质保卡显示是保修三年。而今年8月份,李先生拿着坏了的电磁炉去售后维修,却被告知政策已变,只能质保一年,李先生的电磁炉若想维修需要付钱。为此,李先生找到了当时的经销商,但却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据李先生讲,2012年5月1日,他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在滕州市龙阳镇瑞阳家电花了430元钱买了一台某品牌的电磁炉,当时商家提供了一个该品牌的全国联保信息卡,卡上写明了自购买之日起非人为故障,则免费保修三年。“今年8月份,电磁炉不知道什么原因就坏了,我想着还在保修期内,就直接拿着去了售后,但没想到,售后却告诉我,这个品牌早就不承诺保修三年了,只保修一年。我虽然有质保卡,但那是经销商承诺给我的,如果我想修要么自己花钱,要么去和经销商协商。”李先生说,“我当时买的时候,就奔着三年质保去的,所以我立即去找了经销商。但没想到,经销商却把责任推给了售后,说自己的质保卡是真的,售后就该给修,然后还说如果我不满意想去哪找就去哪找,这让我非常生气。”
  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了该品牌售后的相关负责人,他表示,他的确曾经把这种质保卡提供给经销商,但是当时已经说明,要求经销商销售时告知消费者,质保期变成了一年。李先生8月25日带着电磁炉去维修时,一听说需要花钱,也没有让开机检测,所以目前不能判定李先生的电磁炉是人为损坏还是产品质量问题,不过按照规定,不管是什么情况,出了一年的质保期就需要花钱维修。
  20日上午,记者和龙阳工商所的工作人员一起去了瑞阳家电。瑞阳家电的老板表示,目前,他们已经不再销售该品牌的小家电了,因为电磁炉的事情和李先生发生了矛盾,所以他们也很生气。他们可以给李先生维修,但是必须让李先生以及售后负责人一起坐下来商议一下到底是谁的责任。龙阳工商所陈所长告知瑞阳家电的老板,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的服务公约和宣传资料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服务公约及经营者的承诺对消费者有利的,应当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因此,当时既然经销商曾给消费者过承诺,那现在也应该理性的处理和消费者发生的纠纷。“我们作为工商部门,已经多次帮着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够心平气和的进行协商。”陈所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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