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杀142只麻雀一男子被判罚金
2014年11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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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1月23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李冰 韩冬) 近日,因非法捕杀狩猎142只麻雀,岱岳区一男子于某被岱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今年8月于某在岱岳区一农田内捕杀麻雀,一次性捕杀142只,由于涉案的鸟类为树麻雀,属国家一般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据了解,于某在禁猎区内,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和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岱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介绍: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2000年8月,麻雀入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成为国家一般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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