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补偿”
惠民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需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
2014年11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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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3日讯(记者 王文彬) 近日,记者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得知,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37号)要求,全县两类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以下简称“补偿”)。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后就业的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享受补偿政策。
  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具体名单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站查询。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公办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工作纳入艰苦行业范围。
  今年的申报工作主要接受2011届高校毕业生申报,往年符合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申报的,也可一并补报。今年申请时间截止到11月30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需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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