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湖钓鱼,他俩被拘了
警方称之前已多次劝阻,一切捕鱼行为均为盗窃
2014年11月27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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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录像显示二人正在垂钓。(监控截图)
本报见习记者 高寒
11月25日凌晨,两名男子趁夜色跑到大明湖景区钓鱼,被执勤人员和民警撞到。26日,两人因盗窃公私财物被行政拘留。钓鱼也会被拘留?有市民觉得小题大做。民警表示,之前针对违规钓鱼人员已经进行了多次劝阻。
案件详情● 多次潜入景区钓鱼,好几次满载而归
大明湖景区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24日晚11点后,两名男子翻越护栏后,在烟波桥附近垂钓。直到25日凌晨2点多,二人才起身准备离开。但在二人原路返回,准备再次翻过铁门时,被正在巡逻的景区工作人员撞见。随后派出所民警赶来将二人带走进行调查。依据相关规定,两名违法人员将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大明湖景区沿湖安置了众多禁止钓鱼的提示、警示牌,但两人近来却多次潜入景区钓鱼,好几次都是满载而归。据景区保安介绍,每次巡逻队巡逻至此,两人就会隐蔽起来,等巡逻队离开后继续钓鱼。大明湖派出所张警官表示,在此之前对于在大明湖钓鱼的行为,景区工作人员和民警均是以劝阻为主,但效果一般。11月8日,景区曾通报过一起下湖拉网偷鱼而被拘留5天的案件,但此次拘留钓鱼人员还是首次。
“天下第一泉景区,包括大明湖、趵突泉、护城河、五龙潭四处公园风景区的各种鱼类均为国有财产,一切捕鱼行为均为盗窃。”张警官介绍,无论是钓鱼还是网鱼、叉鱼、电鱼,均属于违法捕鱼行为,目前二人已被送到拘留所处以拘留处罚。
●律师观点 拘留有法律依据,但处罚有点重
有市民觉得,为了消遣而不是营利,钓到的鱼也很少,因为钓鱼而被拘留让人很难接受,“是不是有点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济南国曜律师事务所高阳律师认为,在此事件中尽管拘留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到涉案金额,于理有些过重。高阳认为,济南各大景区以及其中的花草鱼虫等均是国有资产,二人违反规定垂钓自然构成了盗窃国家资产行为。警方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作出规定,是合法的。但由于此案件中二人仅钓到几条鲫鱼,市值也就几十块钱,金额过于轻微。在具体处理中给予警告或罚款即可,进行拘留显得有些过重。
“我们之前就警告钓鱼者今后将进行拘留,可是他们总觉得是在吓唬他们。”一位民警说,钓鱼行为虽然轻微,但之前确实已经警告过多次,众多钓鱼者认为法不责众,抱有侥幸心理。也有市民认为,民警这次开了先例,或许会对其他违法钓鱼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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