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区两部制供热价格调整
基本热价降低,计量热价升高
2014年12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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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30日讯(记者 王琳)11月30日,记者从潍坊市物价部门了解到,2014年——2015年采暖期期间,奎文、潍城、高新、坊子、寒亭五个中心城区内,两部制供热价格进行了调整。五区居民生活供热价格中基本热价由原来的每平方米11.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7.68元,计量热价由每千瓦时0.14元调整为每千瓦时0.17元。
  本次两部制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分为居民生活两部制供热价格调整和非居民生活两部制供热价格调整两部分。其中,居民生活两部制供热价格具体调整细则为:基本热价由11.00元/平方米调整为7.68元/平方米,低保户家庭采暖用热基本热价为3.68元/平方米,差价(4元/平方米)由财政承担;计量热价由0.14元/千瓦时调整为0.17元/千瓦时。 
  此外,非居民生活两部制供热价格具体调整细则为:基本热价由13.5元/平方米调整为9.36元/平方米;计量热价由0.17元/千瓦时调整为0.21元/千瓦时。此为基准价格,供用热双方可在上下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并签订合同或协议,到潍坊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备案必须备有成本变化等相关资料,并附有供需双方签订的供用热(蒸汽)合同或者协议等资料)。 
  据了解,目前全市实行计量用热的用户的用热费用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以上计费面积为房产证建筑面积)。 
  此次两部制供热价格调整的通知,自2014-2015年采暖期起执行,实施范围为潍坊市中心城区内实行计量用热的用户,以蒸汽量计费的用户按原办法结算。供热费用结算实行“多退少不补”。在结算热费时,先按建筑面积和现行供热价格计算热费一次性预收,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结算热费。对于未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继续执行现行按面积收费供热价格。
  从通知中可看出,此次供热价格调整是针对实行计量用热的用户,对于按照面积收热费的用户没有影响。那么价格调整后,实行计量用热的用户实际缴纳的用热费用究竟是多了还是少了?以100平方米的住房为例,一户大概需要用7800千瓦时热量,调整前用热费用为11.00×100+0.14元×7800=2192元,调整后用热费用为7.68×100+0.17元×7800=2094元,在用户用热量不变的前提下,供暖费能少交98元。不过对于那些家中用热量较大的住户来说,算一下前后差价,今年的取暖费可能还会涨。所以此次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鼓励市民节能使用热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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