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修车被击伤,谁来买单?
经法院判决,被告被判承担赔偿责任,赔偿111918.07元
2014年12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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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1月30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菏泽一男子在给朋友修车时,不慎被修车师傅操作打磨机飞出的碎片击伤,致使右眼失明,而车主却以侵权人不是自己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该男子将其朋友告上法庭,近日,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其朋友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1月,王某出资经营一辆面包车,由张某管理拉私活,二人分红。2013年1月17日早晨,由于面包车不能正常行驶,张某便将车开到了汽修店维修。由于当时汽修店比较忙,而王某又急着用车,想到刘某有修车技术,就打电话让刘某也去了汽修店为其修车,并答应支付200元报酬。
  刘某来到汽修店,汽修店工作人员黄某对该车查看后,发现变速箱的齿轮间隙大,就拿出一垫片准备打磨一下装上去。由于刘某就站在距离黄某一米左右的斜对面,而黄某在没有对打磨机进行检查、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也没有告知刘某有危险的情况下,就打开打磨机上面的开关开始打磨垫片。这时,打磨机上面的砂轮断裂飞出去一块,正好击中刘某的右眼,眼睛被击伤。刘某受伤之后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虽然经过住院治疗,但最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右眼损伤后遗症属八级伤残。刘某受伤后便找到王某和张某,要求二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30743.41元,但遭到了王某和张某的拒绝。
  在法庭上,王某辩称该起案件有明显的侵权人即将刘某眼睛击伤的黄某,因此,刘某的损失应该有黄某承担而不是自己。与此同时,张某也辩称车主是王某,刘某也是王某打电话叫过去的,自己只负责管理车子,因此没有义务赔偿。
  定陶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王某、张某赔偿刘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11918.07元。
  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菏泽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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