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有饮酒嫌疑不可快速处理
2014年12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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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这些情形包括:
  (一)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无检验合格证、无交强险标志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发生单方或一方当事人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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