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临时工执法”需用法治利器
2014年12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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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裴珊珊

  随着我国对行政机构编制的从严控制,部分执法机构出现了向社会购买服务、雇用临时工代替正规执法人员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临时工甚至成为执法部门的主要力量,参与执法比例远高于正式人员,如此多的临时工进入执法体系,会给执法质量和公民权利带来什么影响?
  临时工是执法部门临时聘用的人员,非正式编制,不具备执法资格,这一群体存在整体素质不高、执法简单粗暴等问题,造成执法行为失范,给公民权益带来潜在风险,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与法治型政府的建设格格不入,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背道而驰。由于执法权的公益性,执法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公务人员,法律严格限制其外包发派给他人。临时工执法现象,本质上是一个关乎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法律问题,需要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予以解决。
  首先,厘清临时工和正式执法人员的职责,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以立法的方式明确限定编外人员的比例,将执法机构聘任临时工的行为约束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同时临时人员只能从事不涉及实质执法过程的辅助性工作,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做一些诸如维持秩序、劝导、搬运、开车、后勤等工作。
  其次,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建设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执法行为的文明程度,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强执法培训和日常队伍管理,为法治建设固本清源。
  再次,优化行政执法架构,提高执法效能。改变“头重脚轻”的执法结构失衡问题,充实基层人员,强化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下移执法重心,解决基层人手不够与上层人浮于事并存的双重弊端。
  最后,整合部门资源,推进联合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开展联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促进行政执法到位、规范、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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