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宣告制度
昨日首例检察宣告在市检察院进行
2014年12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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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日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常洪波) 1日上午10点,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一楼宣告庭进行检察宣告活动,公诉二处办案人丁昕、刘海英对莱州某公司及原某某走私废物一案进行不起诉宣告。这是烟台市人民检察院首例检察宣告,2名人民监督员参与了宣告活动。这意味着,烟台市检察机关将在以后对一些检察决定进行公开宣告,并允许公民持合法证件参加旁听。
  为推进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检务公开,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公诉工作实际,制定了《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开展检察宣告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根据该细则,烟台市检察机关于昨日起,对检察决定实行公开宣告。
  据介绍,检察宣告制度是检察机关按照确定的范围和程序,在专门场所,对依法作出的检察决定,在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公开阐明作出决定的事实和理由,现场宣布决定内容并送达决定文书的执法活动。
  参与宣告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名,特殊情况下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指定其他人员担任宣告人。公诉部门拟公开宣告的案件,可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在宣告前3日通过检察机关门户网站、报刊或者以张贴布告等形式发布通告,并允许公民持合法证件参加旁听。
  公诉部门会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合理确定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会通知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决定事项涉及侦查机关的代表、当事人所在单位学校居住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等参加宣告。必要时,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等人员参加。
  对拟宣告案件,公诉部门会对案件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检的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宣告的案件,仅向监察决定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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