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闯红灯致人死亡,是否担责
法院判决,救护车未确保安全闯红灯发生车祸应承担一半责任
2014年12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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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2月1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在日常生活中,为了争分夺秒抢救病人,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往往可以不受信号灯的限制行驶,而菏泽一辆救护车在接病人途中,因闯红灯与一辆闯黄灯超载小货车发生车祸,致使救护车内一人死亡。面对赔偿,双方各执一词,最终经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2013年,田某的父亲因病在菏泽某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好转,田某便将父亲转回老家所在的县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而住院期间父亲病情加重,田某便打算再将父亲接回市区医院接受治疗,联系医院后决定派救护车将老人接回,但由于院方不认识路,便让在菏泽上班的田某跟随救护车一起去接老人。
  2013年5月25日17时,李某驾驶着救护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开启标志灯具,未开启警报器)载着田某及医护人员在沿定砀路定陶县北绕城线自西向东行驶,在信号灯为红灯状态下进入并通过该道路一十字路口时,与一辆无号牌自卸货车相撞,造成田某当场死亡,李某等人受伤。事后查明自卸货车司机王某驾驶的车辆与其持有的C4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
  事故发生后,菏泽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救护车司机李某、货车司机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田某等人无事故责任。
  在庭审时,原告(田某家人)诉称,被告王某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急救任务的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且无证驾驶,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万元。而自卸货车司机王某则只同意在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的救护车在行驶过程中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开启警报器,在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遇红灯信号时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存在过错。自卸货车司机王某在遇黄灯亮时通过路口,未遵守安全驾驶原则、准驾车型不符、车载超过核载质量,亦存在过错。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对本次事故形成过程的分析,依照相关之法律规定作出维持一审判决,即判决王某赔偿田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776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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