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妻子欲分割共建违法建筑
因建造人对违建不享有物权权益,法院对该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2014年12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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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李龙     

  夫妻违法建设房屋,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近日,日照市岚山区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离婚纠纷案件,对婚姻当事人关于分割违法建设房屋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但双方可以就房屋所产生的合法收益进行分割。
  张红与刘强(均系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4年在日照市岚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夫妻感情破裂,张红于2013年10月到岚山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中,张红主张对其夫妻共同建设的房屋进行分割。经查,2011年,张红夫妻双方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日照市岚山区某村居,沿刘强父亲遗留的老房西侧、南侧建设平房一处。建设期间,日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岚山分局对其作出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房屋建设手续的行政处罚,但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夫妻双方并未补办该房屋建设手续。因刘强不同意分割共同建设的房屋,形成本纠纷。
  张红认为,应当对夫妻婚后擅自建设的房屋进行分割。因为夫妻擅自建设的房屋虽未办理房屋建设手续,但双方及亲属都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并且有共同建造这一事实行为,使其具备一定的价值,应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刘强不同意对夫妻婚后擅自建设的房屋进行分割。
【法官说法】
  今年11月,日照市两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特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张红与刘强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1年擅自建设平房,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时,尚未补办相关手续,不能发生设立物权的法律效果,建造人对其亦不享有物权权益,故对张红有关分割该平房的主张不予处理。
  因该平房具备一定的使用价值,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可由刘强暂时居住。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女方张红离婚后没有固定住所,刘强应从住房中给予适当帮助,故张红亦可以在该房屋中暂时居住至再婚之日或该平房被拆迁之日,具体居住事宜可由双方根据房屋构造、自身需要协商确定。
  “违法建筑虽具备一定的价值,但因建设行为的违法性,不能发生设立物权的法律效果,建造人对其也不享有物权权益。”办案法官介绍,但建造人可以对其产生的收益主张权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会议纪要中也明确指出,违法建筑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婚姻当事人请求分割违法建筑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对违法建筑产生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据此,基于该平房建造行为的违法性,不能认定夫妻双方对其享有物权权益,故不能支持张红请求分割违法建设房屋的诉讼请求。但若房屋建成后产生合法收益,比如出租房屋所产生的租金、被拆迁所产生的拆迁利益等,可将其合法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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