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危险驾驶罪结案120起
大部分案例涉及驾驶员醉酒驾驶
2014年12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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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日讯(记者 王领娣)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滨州市法院审结的因为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共120起,这些危险驾驶罪的案例中有只因醉酒驾驶被判刑的,也有因为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被判刑的,更有甚者不但醉酒驾驶还无牌无证、违反交通信号灯、逆向行驶。
  案例一:
  1月11日22时许,郝某在博兴县醉酒无证驾驶鲁二轮摩托车(假牌)沿23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该道路与323省道T型路口处时,在向西左转弯过程中,与沿323省道由东向西葛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刮碰。郝某因此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博兴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事故发生,遂拨打电话报交警大队处理,交警大队民警在处理事故工作中发现郝某有醉酒驾驶嫌疑,将他带至博兴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滨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郝某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3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二:
  2013年9月5日18时,李某在徐某家中吃饭喝酒。席间,李某喝了三两白酒。当日20时左右,李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徐某家离开,沿邹平县会仙二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到会仙二路与月河五路路口,因违反交通信号灯,与沿月河五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杨某发生碰撞,李某及其乘车人李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对李某抽取血样送滨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2mg/100m1,已达醉酒标准。邹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李某驾驶无牌机动车、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邹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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