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法学院宪政研究所所长王德志:
宪法和核心价值观有共同追求
2014年12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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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日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面向宪法庄严宣誓。宣誓完毕,宣誓人纷纷与宪法合影。                    本报记者 王媛 摄
     4日是首个国家宪法日,我省政法系统举行了各式各样的纪念活动。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这种最高地位如何体现?宪法和公民的权利自由有什么样的联系?4日,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宪政研究所所长、省宪法学会副会长王德志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做了详细解释。
本报记者 马云云   
宪法规范对象是国家强制力
  “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产生时,虽然已经有了新中国政府,但当时也不单纯是国家权力作用的结果,其中一个关键环节是全民讨论,有些意见被采纳。”王德志认为,宪法的地位高于普通法律,很重要的原因是人民参与了制定、修改。
  “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不同。”王德志分析,宪法的内容基本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宪法是一张公民基本权利清单,也有人说它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如确认和赋予公民有自由权、财产权、宗教自由、政治自由、参政权、社会权等”,总而言之是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为宗旨的法律。
  “宪法还是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的制度之笼。”王德志说,宪法还是有关国家权力的清单,规定了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机关的设置、相互关系、职权范围等,目的是要让国家权力在法律轨道上运行。
  也因此,宪法的实施力量与普通法有较大不同。普通法的实施靠国家强制力保障,但宪法的规范对象本身就是国家强制力,也就是说,宪法是人民编织的笼子,而笼子里装的就是国家公权力,所以单纯让国家强制力保障宪法实施显然不够,“笼子中的国家强制力有冲破防线的冲动”。
  所以,宪法实施的力量,最终要来自于人民。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制定宪法,也要保障宪法实施,监督、规范公权力。

宪法和国富存在必然联系
  王德志研究发现,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化和集中体现。
  “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多数也是宪法确认和追求的价值”,他以“富强”为例,我国宪法有明确规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且在这一点上,我国宪法与西方不同,“西方不把富强作为宪法的价值追求,但西方实行宪法的国家都是世界强国,我认为宪法和国家富强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王德志说,宪法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特别是保障了人身自由、财产权等重要权力,保障自由的好处是可以让人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保障财产权,就是保障每个人对自己劳动成果的占有和使用权,这样必然会促进社会繁荣。“一方面是政府让你干,另一方面是创造的劳动成果是自己的,所以宪法和富强是存在联系的。”
  近两年来,我国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王德志认为,减少、压缩行政审批事项,实际上就是把政府对社会的不当干预解除掉,释放社会活力。“这与各种自由,特别是人身自由、财产权是相通的。”
资深律师: 违宪审查尚待破冰
  本报记者 宋立山       

  齐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瑞福说,在一些国家,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方面,但在我国尚未破冰。
  一些法律随着社会发展可能变得不合时宜。所以,法律法规是否违宪,有必要备案审查。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但是这一条鲜有可操作的具体机制。
  陈瑞福举例说,当年被收容致死的孙志刚一案曾在全国引发讨论,三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依据是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是,最终没有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只是直接废除了。
  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怎么备案审查?谁来负责?陈瑞福据此推断,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来可能会设置类似宪法委员会的机构。“一些部门规章是多个机构相互博弈后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忽视公民基本权利,所以需要机构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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