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Ⅱ标车加装尾气净化器,排放可达国Ⅲ标准以上
部分柴油黄标车可“黄改绿”
2014年12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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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2月4日讯(记者 王世腾) 4日,记者从泰安市交通运输局获悉,即日起,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泰安对部分车况较好、残存价值较高的国Ⅱ标准柴油黄标车,可以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设备,使其颗粒物排放达到国Ⅲ以上标准的绿标车水平,换发“黄改绿”标志,按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车辆进行管理。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介绍,对符合改造条件的柴油黄标车,由车主自愿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检测审查合格后,经车主与尾气净化设备供应商双向选择,签订改造合同,改造完成后,经车辆安全、尾气排放情况检测合格后,换发“黄改绿”环保检验标志,按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车辆进行管理。
  本次“黄改绿”的对象是在泰安注册登记的在用柴油黄标车,并应满足下列条件: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200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排放达到国Ⅱ标准且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车辆;车况及发动机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满足车辆轮边功率与标定功率百分比不小于50%;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2.0m1。
  进行“黄改绿”的车主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单位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用途、购买时价格等相关证明材料。
  自愿进行柴油车“黄改绿”改造的申请人在车辆登记地所在市黄标车淘汰联合办理窗口填写《山东省柴油车排放净化设备加装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工作人员审核提交的材料,验证环保标志及车辆相关条件,对不符合“黄改绿”要求的车辆不予受理;机动车安全、环保检验机构进行车况检查和尾气原始排放测试,对不符合“黄改绿”要求的车辆不予受理;符合改造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和尾气净化设备供应商双向选择,确定适合的改造设备,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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