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载村民出了车祸还得赔
2014年12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枣庄12月4日讯(记者 甘倩茹 通讯员 付洁) 11月16日,南沙河镇某村的郑某驾驶摩托车从市区返回时,好心搭载了同村村民曹某,不料途中撞到了路边停放的卡车上,双双负伤。两人因医疗费问题出现矛盾,然而“好意同乘”并不能免除郑某的责任。
  2014年11月16日上午,南沙河镇某村的郑某驾驶摩托车去城里买东西,回来路上碰巧遇到在路边等车的同村村民曹某。出于好意,郑某停车搭载曹某一起回家。然而,途中郑某由于车速过快,行驶至笃西路镇政府附近时,撞上了冯某停在路边的卡车,导致郑某和曹某双双受伤。曹某在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6000元。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冯某承担30%的责任,曹某不负责任。在曹某住院期间,冯某积极地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取得了曹某的谅解。而郑某只到医院看望了一次,之后就一直没有出现。曹某伤愈出院后,多次找郑某商量赔偿事宜。但郑某认为自己免费搭载曹某,发生车祸只是意外,而且在这起事故中自己也受了伤,坚决拒绝赔偿曹某。曹某在多次索要赔偿无果的情况下,来到南沙河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调解人员考虑到郑某主观上不是故意,只是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而拒绝赔偿,于是对郑某耐心地释法明理,指出他搭载曹某并未收取任何报酬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好意同乘”行为虽然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但是按照法律规定,郑某搭载曹某后,便负有保障其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时,则属于侵权行为,无论是否有偿,郑某依法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调解人员也对曹某进行劝说教育,引导他换位思考,考虑到郑某是出于“好心办坏事”的心理,且搭载时未收取任何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调解人员的分析,郑某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曹某的医疗费用3000元,曹某也表示接受,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