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抄袭还是用了公共素材
侵权案开庭,琼瑶于正各执一词
2014年12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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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师文静  
  5日9:30,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琼瑶本人没有出庭。案件审理中,原告琼瑶方认为,于正的《宫锁连城》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琼瑶《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全部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摄制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2000万元。被告于正方面则称,《宫锁连城》剧本中运用的多个桥段属公共素材独立创作。
  双方不同意调解,案件将择日宣判。

琼瑶:能利用的部分,于正全抄了 于正:琼瑶非《梅花烙》剧本著作权人
  琼瑶在其书面陈述中表示,《梅花烙》的创作始于1993年秋天,这个故事是她天马行空杜撰出来的,剧本从开始到定稿用了大半年的时间。琼瑶强调,《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属于她。剧本刚完成,她就开始创作小说,小说先于剧本出版。“《梅花烙》的剧本和小说是不可分离的。《梅花烙》可能不够于正使用,但能利用的部分,于正全都抄了。”
  对此,于正的代理人答辩认为:根据琼瑶的陈述,《梅花烙》的剧本没有发表,于正根本接触不到。所谓《梅花烙》“剧本”、“小说”、“电视剧”,既无法证明著作权归属,也不能证明于正曾有过接触。“电视剧的内容和剧本看似一致,但是原告的剧本是在本案起诉后才经过认证提交的。”于正的代理人称,他们有理由认为原告是在《宫锁连城》播出后,按照电视剧整理出来的剧本。
  此后,原被告围绕“原告是否享有《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等问题展开答辩。琼瑶方提供了电视剧《梅花烙》剧本及编剧琼瑶的权利声明书,电视剧《梅花烙》剧本摘录等证据,证明《梅花烙》小说和剧本为原告原创作品,琼瑶享有《梅花烙》小说及剧本著作权。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创作、摄制大量使用了原著《梅花烙》小说及剧本的核心独创内容,严重侵犯了琼瑶的著作权。
  于正方面则称,剧本的著作权归属应该由法律认定,而非琼瑶自己声明是著作权人。电视剧《梅花烙》的编剧明确署名是林久愉,编剧指导是琼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才是作者。
  对琼瑶是不是《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人,琼瑶方称,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是原告琼瑶有充分确定的相反证明。

于正:我用的是公共素材 琼瑶:故事情节串联是我独创
  庭审中,琼瑶方提出的21个被侵权桥段受到关注。被告方拿出多项证据力图证明电视剧《宫锁连城》中“偷龙转凤”等桥段非抄袭琼瑶作品,对此,琼瑶指出,虽然桥段不是自己独创,但故事情节的串联是其独创的,《宫锁连城》完全串联、照搬了上述桥段和情节,只做了细节替换。
  在证明“偷龙转凤”“弃婴收养”“少年展英姿”等桥段属于公共素材时,被告方搬出了《乾隆皇帝全传》《九小姐与乾隆》《九公主与乾隆》《公主与皇帝》《还君明珠》《绝色双娇》《青天衙门2之望子成龙》《西游记》《西厢记》《水浒传》《红楼梦》《清史十六讲》等电视剧、戏剧和著作进行说明,这些桥段非琼瑶独创,并证明原告主张的21个桥段属于文学作品创作中惯用模式,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针对被告方于正的说法,琼瑶书面称,“偷龙转凤”不是她的独创,她也不能对此垄断,但故事情节的串联都是她想出来的,是独创的。“被告举证的这些作品,没有一部作品像《宫锁连城》一样把原告作品中这21个点串联在一起,但《宫锁连城》却完全串联、照搬了上述桥段和情节,仅仅做了细节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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