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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联合多部门约谈交通运输企业,下达校车安全硬规定
非校车接送学生将被扣车罚款
2014年12月06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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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5日讯(记者 钟建军 通讯员 交警宣 全福) 5日下午,芝罘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交警、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以及运输企业负责人,召开芝罘区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工作会议。据了解,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车辆不允许充当校车使用,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车辆,对其罚款1至2万元。
会议上通报了2014年烟台市发生的四起较大客货运车辆交通事故情况,分别是蓬莱“11.19”在建道路重大事故、福山“3.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牟平“4.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芝罘区“8.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据介绍,蓬莱“11.19”这起重大事故中,接送幼儿的车辆是幼儿园以口头协议包租的,这种行为根据国务院617号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非法提供校车服务。据了解,截至目前芝罘区内没有设立专门的校车,但根据日常管理实际,芝罘区内不少学校、幼儿园存在私人雇佣客车、面包车从事校车工作,而且还有营运企业的车辆参与,这属于非法提供校车服务。
交警部门要求客货运企业负责人,加强对企业车辆尤其是挂靠车辆的管理,立刻停止提供校车服务,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交警部门将会同交通、城管等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涉及交通安全的各类隐患因素再开展一次大排查,严查违法运营、违法提供校车服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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