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户口本显示,邱先生的女儿是在2011年7月出生的,在城市落户。计生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按照计生条例,邱先生不符合办理二胎生育证的条件。
“还有两个月,妻子落户城镇就满五年了,到那时二胎生育证肯定就彻底不能办了。”12月5日,家住济南长清的邱先生再次来到当地计生部门。他满心期望着,自己能成为省政府惠农政策的受益者—“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然而现实却是一波三折。
他的大女儿是其落户城镇后才生的,当地计生部门解释说,他这种情况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母女均为农村居民”的规定。而在邱先生看来,他的情况是符合新政策的,因为他妻子是落户城镇不足五年的农村人口。
文/片 本报记者
●落户城镇四年十个月,马上就要“超期”
“你不是来过吗?”5日上午,邱先生一走进他所在街道的计生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就认出了他。
“我又问过市里,解释的情况不太一致。”邱先生向工作人员说,“我能不能先把材料交上试试?”
今年30岁的邱先生来自枣庄农村,大学毕业后,在济南长清大学城做点小生意。2010年1月26日,为了生活工作便利,他的妻子将户口从新泰农村迁到了济南长清区。
2011年7月14日,邱先生夫妇有了他们的第一个孩子,“我们夫妻远离家乡父母,只有一个女儿毕竟不太热闹。”
“一个偶然机会,我知道有个政策,就是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5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邱先生仍记得当时的兴奋劲,“要是没迁户口的话,我们是能生二胎的,而且现在我们落户还不到五年,符合这个政策!”
今年10月份的时候,邱先生向相关部门咨询他这种情况如何办理“二胎生育证”,却遭遇了波折。
“长清计生委回复说,我这种情况不符合,后来我直接咨询济南市的,接电话的一个人说我符合。”邱先生说,于是他开始到街道咨询办理。
“鲁政发〔2013〕22号文、鲁卫指导发〔2014〕2号文,好几个文件都有‘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5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的规定。你看看这些文件,这都是最近发的。”5日,邱先生将他整理并打印的“农村居民落户城镇五年过渡期生育政策一览”递给街道计生部门负责人。
●因大女儿落户城镇,若生二胎不符合计生条例
5日,听了邱先生的介绍,其所在街道计生部门相关负责人顺手拿出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对照,并表示,审核需要上级部门,具体该如何执行,他们也把握不准。
该负责人随后两次拨打电话咨询上级部门,都得到了“不符合”的回复。
“还有不到两个月,我老婆落户就满五年了,要是办不下来,可就真是再也没法办了!”邱先生就这样一次次在希望与失望中跌宕。
邱先生决定再次找长清区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咨询。“我之前来过三次了,咨询过这里的一个主任。”12月5日,从街道计生服务大厅出来后,邱先生再次来到长清区计生委相关负责人的办公室,
“省政府今年又发了鲁政发〔2014〕18号文,里面说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一走进长清区计生委相关负责人的办公室,邱先生就递上了材料。
一听邱先生的介绍,该负责人当即表示,并不是不给邱先生执行这项政策,而是邱先生的情况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十三条的规定。
他解释说,根据二十三条规定,只有满足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等条件,才能生育第二个子女,而邱先生第一个女儿一出生就在城市落户,不是农村居民,因此,不符合原户籍地生育政策,即二十三条之规定。
●“他们这样解释,缩小了惠农政策的范围”
对于这样的解读,邱先生认为是不对的。“我们已经迁到了城镇,第一个女儿就是在城镇生的,怎么可能会把第一个女儿的户口再落回农村呢?”
长清区计生委该负责人表示,他们这种解释也是看了上级部门在网站上的一个公开回复。
记者在其所说的网站上看到了这条回复的内容。咨询者2009年购房落户淄博张店,现在私企工作,育有一女(女儿是2010年出生,在城镇落户),咨询是否享受该政策。回复内容是:你女儿2010年落户时就是城镇居民,不是“农转非”,不符合母女均为农村居民的条件。
邱先生认为,既然省里的惠农政策说,落户城镇五年的农村居民享受原来的生育政策,那也就是,在落户城市的头五年,和在农村的计生要求是相同的。假设自己没迁户口,那他能生二胎,现在虽然迁了,由于不到五年,就和没迁是相同的。
在邱先生看来,按照计生部门的解释,第一胎女儿在农村出生才符合惠农政策的条件,其实是将省政府这个政策的内涵给缩小了。“那也就是说,五年过渡期,只对那些第一胎在农村生,且一直留在农村的才适用,可是父母都落户城镇了,怎么可能还把第一个女儿一直放在农村呢?”
邱先生的这种理解得到了一些专家的认可。“就政策的文本来理解,一般都会将五年过渡期理解为针对的是落户城镇的农村居民,而不管其第一个女儿在哪儿生育,户口在哪儿。”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张法水律师也表示,相关部门应该及早出台相关配套执行政策。
“是不是把女儿的户口迁回到农村,我就符合这个政策了呢?”邱先生向长清区计生委负责人抛出了这个问题。
该负责人随后表示,邱先生可以将相关材料上交,他们写个材料,向上级部门请示。
“还有不到两个月我妻子落户城里就满五年了,请示什么时候能批复下来?批复后,我还来不来得及办理啊?”邱先生没底了。
农村居民落户城镇 生育政策有五年过渡期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涉及“农村生育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2013年9月2日):四.15.落户城镇农民工,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4〕2号)》(2014.5.30):《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落户之日起5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4〕18号)》(2014年11月19日):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二)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
■专家说法 政策落地 或还需修法
“我认为,这种情况的症结不在于当地计生部门解释的原因,而在于相关的法律还没有修改。”一位法律专家这样向记者说。
该专家分析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就是说,在山东省境内,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律规范就是《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就是说,要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范围扩大到部分落户城镇不足5年的原农村居民身上,也需要修改该条例才能落地。
该法律专家表示,这项政策是利民惠民的,然而按照法治精神的话,落地却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但是,如果遵循法律程序,又未必能符合民意。“修改法律,需要一定的程序,需要一定过程,效率上可能就慢一些,民众意愿可能因此满足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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