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的名义私自担保借款
2014年12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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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2月10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赵乐天 张洪亮) 以公司名义借款,到期还不归还,出借人将借款人和公司告上法庭。
  崔强为兴华养殖公司股东,且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4年,崔强向徐咏分三次,共计借款20万元,用于养殖公司资金周转,崔强同时以该养殖公司做担保,签订了保证合同并加盖公司公章。借款到期后,崔强拒不还款,徐咏以崔强及兴华养殖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徐咏称,崔强作为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兴华养殖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并加盖公司章程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担保行为有效,崔强及兴华养殖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
  兴华养殖公司否认担保行为的效力,认为“该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并称兴华养殖公司为股份公司,其他股东根本不知道公司为徐咏的借款提供担保,该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同意,担保行为无效,该笔借款只能由崔强个人来承担。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中崔强为公司法人代表,其代表公司行使一切权利,徐咏完全有理由相信,公司担保是合法有效的。结合立法目的及公平公正,应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担保行为属其公司内部行为,不能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效力产生任何影响。借款事实属实。崔强系兴华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的资金周转,其代表公司行使担保的行为,作为债权人的徐咏有理由相信崔强有权代表。养殖公司为崔强提供担保虽未经股东会决议,但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养殖公司为崔强的借款担保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判决崔强偿还徐咏借款20万元及利息,兴华养殖公司对2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兴华养殖公司在履行保证义务后,依法享有向崔强追偿的权利。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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