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责任人逃逸,次要责任人全赔
法官根据案情依法判决,保护受害人权益
2014年12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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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妇女被三轮车撞倒在地,又被汽车碾轧,交警认定三轮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汽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法官根据本案情况,判定汽车司机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合计赔偿174513元。

  本报记者 李凤仪            
  2014年7月11日21时许,曹县妇女王某某骑车行至某小区前,天色已晚,王某某骑车与迎面驶来的一辆三轮车相撞,倒地后的王某某还没反应过来,李某驾驶汽车刹车不及,从王某某身上碾轧过去,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而肇事三轮车逃逸。
  这起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三轮车驾驶人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三轮车驾驶人逃逸,而李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死者家属多次索要赔偿,调解无效。
  无奈之下,受害人子女申请法律援助,要求维护合法权益。曹县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援助,指派律师办理此案。承办人根据本案情况,诉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司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骑车与一辆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倒地后,被李某驾驶的汽车碾轧,导致了王某某死亡的后果。王某某骑车与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倒地后,无证据证明王某某当时的损害后果,但王某某倒地后,李某驾驶的汽车碾轧后造成王某某死亡是事实,李某对王某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月17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64513元,合计174513元。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逃逸的三轮车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驾驶的汽车直接碾轧造成受害人死亡,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本案直接碾轧受害人的车辆发生事故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在保险期间。”本案承办人说,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法官根据本案情况,作出了上述判决。上述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符合保险立法理念,尽力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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