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停车费将双轨制
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2014年12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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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6日讯(记者 张浩)16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潍坊将出台新的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将由三部门联合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不同于以往由价格主管部门单独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新规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会同市公安、财政等部门制定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包括奎文、潍城、坊子、寒亭行政区辖的城区部分在内城区范围内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停车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经营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包括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占用道路、医疗机构以及专用停车场在内具有自然垄断性经营性质的停车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单位内部停车场提供社会服务部分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停车服务收费可以采用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同一停车场只能采用一种计费方式。采用计次收费方式的停车场,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和夜间分别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白天从8时到20时,夜间从20时到次日8时。跨时段不超过12小时的,按照白天标准收费。
  采用计时收费方式的普通停车场,以停车后2小时为基础计费单位,前2小时,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费;2小时后,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占道停车场停车服务实行计时收费方式,以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停车服务收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者可拒付停车服务费。除医疗机构停车场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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