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7天可“后悔”内中有“讲究”
2014年12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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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东明12月21日讯(记者 董梦婕) 近日,东明县的刘先生花了7666元买了台某品牌冰箱,使用了2天反悔想退货,遭商家拒绝。消协介绍,7天内享有“后悔权”,仅限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在提高维权意识同时也要提高法律法规知识。
  12月16日,刘先生在一家商场内花7666元购买了一台正做促销的品牌冰箱。不曾想,冰箱买回家后遭到全家人的反对,经不住家人的唠叨,18日下午,刘先生以“7天内享有‘后悔权’”为由,希望商家退货,商家以产品无质量问题当场拒绝。
  刘先生认为,《消法》明确规定,7天内享有“后悔权”,商家理应无条件退货,商场拒绝退货是店大欺人。双方在交涉过程中,各不相让,无奈,商场服务员电话投诉到东明县消费者协会。
  在现场,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发现这场消费纠纷源于刘先生对法律条款的误读。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7天的无条件反悔权,仅限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购物方式购买的商品,其他非远程购物方式所购买商品并不适用《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过沟通调解,最终达成将冰箱换成总价值7680元的一台抽油烟机和2台空调机的处理意见,对调解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
  在此,东明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近年来一些消费者因缺少消费维权知识,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识模糊,在维权过程中存在着诸多误区,导致维权过度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提出种种超越法律之外的要求,给消费纠纷调解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广大消费者在提高自己维权意识的同时,要积极学好、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保持理性冷静的维权心态,实事求是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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