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民侯女士来电:2006年,我使
2014年12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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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市民侯女士来电:2006年,我使用商业贷款在开发区购买商品房一套,2013年时已还清贷款。现在,把父母从老家接过来,想再购买一套二手房给老人居住,请问是否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如果贷款的话是认定为第一套房还是第二套房?
  烟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中心认定是依据借款人之前是否申请过贷款,有过一次的应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利率执行公积金基准利率的1.1倍。
  2、市民孙女士来电:我们家住在芝罘区南山路52号,家里安装的是地暖。家里的温度计显示:客厅15℃,北卧室16℃,南卧室17℃,均没有达标。拨打500供热公司的电话6617643,工人多次上门维修,但没有效果,请问供暖问题应如何解决?我们应如何维权?
  烟台500供热公司:区域供热站工作人员多次协同物业公司对您家的供热情况进行了检查处理,效果不佳。而您所居住的楼内的其他用户室内温度都很好,说明您家的用热设施存在问题。根据市供热相关管理规定,在供热设施质保期内,供热公司没有正式接收之前,新建小区的供热维护和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之物业公司)负责,进行用暖统计、试压、开阀、调试、维修等。
  3、市民王先生来电:我们现在居住的毓秀家园小区是回迁小区,为了支持毓璜顶医院的扩建,原毓秀小区的居民放弃了原来宽敞楼间距的多层楼房,上百户居民挤在原来只有五座楼房占地面积的高层筒子楼上。现在回迁三年多了,房产证、土地证至今未办理妥当,小区范围内的地上停车位在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就对外停车收费,物业下通知说,买车位的话是15万元一个车位,这个价格和高档商品房小区车位价格相当,不知道是如何来定价的?咨询过物价局,答复是车位价格由业主和物业协商达成,但物业并没有与我们协商,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的公共资源归小区业主所有,请问物业公司有什么权力把业主的物权拿来买卖、出租?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您反映的车位租赁问题,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经了解车位的出租行为是由开发建设单位烟台康泰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的,具体情况请向开发建设单位咨询或向物价部门反映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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