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焊明火作业 今后先办审批
劳动密集企业消防管理“升级”,无法保证安全须停产停业
2014年12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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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3日讯(记者 蓝娜娜) 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百人及以上企业机构设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企业电(气)焊明火作业前须办理审批手续,严禁私接乱拉临时电气线路。对无法保证安全的企业,必须停产停业。
  根据《通告》,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应通过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未经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的,严禁擅自组织施工、投入使用。企业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严禁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严禁在车间等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严禁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通告》要求,企业必须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10人及以上企业应设置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100人及以上企业应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企业严禁使用卷帘门、转门等作为疏散门;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处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严禁在生产经营期间锁闭安全出口;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
  同时,还要求企业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使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清除动火区域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实行现场专人监控,企业内严禁私接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企业电工、电(气)焊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必须持证上岗。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企业必须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五落实”,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停产停业。
  此外,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法整改、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条件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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