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氧气充入氮气罐致一死两伤
三名工人充氮气时遭遇爆炸,气体厂负责人获缓刑
2014年12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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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12月25日讯(记者 路帅 通讯员 杨文祥) 金乡县人王某(化名)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化品灌装,并将氧气错灌到氮气瓶中,致使工人使用时发生爆炸,造成一死两伤。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3月18日10点30分许,金乡县某电动车厂传来一声巨响,随后车间冒出黑色浓烟。事后查明,三名工人在充氮气时,电动车撑杆突然爆炸,随后旁边充氮车上囊式蓄能器也发生爆炸,致使当时工作的三名工人受伤,其中一人因伤势过重身亡。后经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分析,证实该爆炸是因氮气瓶中充装了高浓度的氧气,氧气进入蓄能器后与油脂接触着火发生化学爆炸。该电动车厂所用的氮气为金乡县某气体有限公司提供。 
  该气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王某供述,电动车厂自2011年开始用公司的气体,他承认错把氧气灌到了装氮气的钢瓶里,送气时错当氮气送去了。“公司的钢瓶用的时间太久了,外观不好分辨是装的什么气体,才出现了装错的情况。”王某对此很后悔。此外法院还查明,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事发后,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损失55万元。
  金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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