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不“明白”收费难免犯“糊涂”
2014年12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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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国维        

  近日,市民郭女士反映,她在济泺路山东通讯城停车场停车时,超了一分钟却被收了一小时的费用。“进去时是14:08,出门时是16:09,收费人员非得收6元钱,说是停了3个小时。”郭女士抱怨,堵在停车场门口的时间也够一分钟了(晚报12月25日C2版)。
  停车超了一分钟却按一小时收费,不少市民都认为此举“太霸道”。对此,物价部门表示,目前的停车收费执行“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收费”的政策,跨小时免费时段并没有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如此收费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实际上,有类似经历的司机不在少数。笔者去年在省立医院南面的地下停车场也曾遇到一次,当时停车时间是1小时零3分,收费人员非让交2小时的停车费。旁边就立着“五分钟以内免费”的牌子,收费人员说,如果刚进来不足5分钟可以免费,但累积时间的不免费,标准是物价部门定的。2012年8月,媒体还曾报道过停车1小时收费7元的事。市民张先生早上开车到济南西站送客人时,在西广场北停车场停1小时,收费员收了7元钱。对此,济南西站停车场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停车跨过两个时段,按照夜间5元每次加白天每小时2元收费。当然,收费人员执行规定也不能算错,但这样的收费确实是合规不合理。
  根据报道,停车场目前执行的是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共同发布的济价费字[1999]381号文件《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停车看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也就是说,现行规定是15年前制定的,当时主要是人工收费,自由裁量的余地比较大,对一些情况可以灵活处置,规定的不足没能完全显现。但目前,很多停车场使用的是电子计费系统,对一些情况是无法处理的,就造成了超一分也按一小时收费和跨时段重复收费的情况。
  不能否认,多年前制定的收费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着一些不合理性。面对市民的质疑,相关部门不能以符合规定为由一推了之,而应积极适应社会形势发展需要,对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使停车收费的标准更细化、更人性化,使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社会在不断发展、进步,政策规定也应与时俱进,如果总是拿旧规定来解释新问题,既解决不了问题,也难以服众。希望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新情况,主动解决新问题,而不被动应对,墨守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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