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肇事,车主承担什么责任?
2014年12月26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王某与李某关系非常好,李某因有事,并且时间较紧,所以王某将车借给李某使用,并说明不要任何报酬,但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把张某撞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拒不赔偿损失。后张某将肇事者李某、车主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获得赔偿。问:车主王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律解答:对于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车主应当承担垫付义务。但该办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令废止,而新的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如果车主和驾驶员系雇佣或劳务关系,则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对出借车辆的行为是否担责并未明确规定。
“过错责任归责”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根据是否有主观过错确定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车主出借车辆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车主王某借车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如果该案中原告张某不能提供车主王某存在过错的证据,则车主王某应该免责。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